来源:黄山市文明办 时间:2021-11-18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即日起,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屯溪区文明办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驾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驾乘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要主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文明骑行习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教育引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驾乘电动车模范带头执行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要严格单位的门禁管理,驾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不得进出单位办公区域。
三、各镇街要做好辖区居民教育引导工作,动员辖区居民驾乘电动车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市直、区直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包保小区,积极发动小区居民驾乘电动车主动佩戴安全头盔。
四、各中小学校要积极教育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在驾驶和乘坐电动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五、各快递、外卖企业要做好企业员工的管理工作,要求企业员工在驾乘电动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做到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六、对驾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不文明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开展警示教育并登记个人信息。自12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进行现场纠正,并要求其按规定佩戴头盔后放行。
七、对公职人员驾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不文明行为,将予以通报、曝光,并抄报单位;构成交通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乘电动车主动佩戴安全头盔,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黄山市文明办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教育局 屯溪区文明办
2021年11月17日